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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情况和下一步培育建议

发布时间:2022-10-23|栏目:相关国家政府文件|浏览次数:313
一、我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现状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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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在我省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共45家(不含芝麻信用、分支机构)。其中,以信用评级为主要业务的传统信用服务机构36家,以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信用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新兴互联网信用服务机构9家,主要分布在杭州、宁波等信用需求较旺盛的地区。总体呈现三大特点:

(一)行业发展受政策影响大,机构数量呈波浪式增长

2002年提出“信用浙江”建设战略,信用服务业迎来第一个发展机遇期。2008年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制度、2012年全省小微企业信用评级“三年三万家推进计划”政策陆续推出,信用服务机构数量呈现第二波快速增长态势。2017年招投标领域应用信用报告文件废止导致部分传统评级机构退出市场,但随着《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出台及数字化转型信用“531X”工程建设的推进,新兴互联网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势头日益强劲,信用服务市场企稳回暖,第三波发展高峰呼之欲来。


(二)行业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阶段尚不匹配,预期看涨

一是企业数量少。从全国看,在获得企业征信备案资质的134家机构中,浙江仅占6席,远远少于北京(38家)、上海(35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27家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名单中没有一家浙江企业。从长三角看,三省一市互认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186家,其中浙江37家,和上海(76家)、江苏(58家)相去甚远。二是行业规模小,机构从业人员平均27人,2018年45家信用服务机构总收入4.35亿元,基本相当于深圳鹏元征信一家公司的年收入;三是市场开拓不足,50%以上的机构无省外收入,70%以上的机构长三角地区收入占比超过90%。但值得期待的是,调查显示80%的机构对行业未来发展“比较有信心”或“非常有信心”。2018年从业人员数同比增长5.56%,说明企业家信心满、底气足,对未来看好。


(三)新兴互联网信用服务机构成为行业发展主力军

与传统信用服务机构主营业务收入逐年下降不同,新兴互联网信用服务机构虽然数量仅占20%,但2016-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占到49.9%、59.15%和71.39%,环比增长率分别为19.69%和49.95%,呈加速增长态势。

目前,全省排名前4的浙江汇信、东方安卓、三零卫士、杭州有数均是新兴互联网信用服务机构,主营业务收入之和占全行业的66.57%。按照贝恩的结构分类表,属于高集中寡占型,有利于资本集中、技术创新、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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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约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三大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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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数据获取难

我省政府公共数据(包括人行数据)尚未建立开放共享机制,信用服务机构只能通过网络爬取、购买或政务系统建设获取部分公共数据。信用服务机构之间也未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数据孤岛严重。调查显示,超四成的信用服务机构将“公共数据获取难”作为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二)有效供给不充分

金融机构是信用产品和服务的主要需求者和支付者。目前,信用服务机构受制于人才层次偏低(本科及以下学历从业人员占比92.84%)、数据质和量不高等因素,难以深层次加工形成特色化、差异化、个性化的信用产品和服务,满足金融机构风控的需要。


(三)政府监管不到位

目前,人行主要对备案的征信机构进行监管,我省大部分信用服务机构处于监管不足或无人监管状态。政府监管缺位导致信用服务机构作业能力、质量良莠不齐,低价恶性竞争频发,数据非法采集、使用和买卖频现。超过50%的信用服务机构希望政府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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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育发展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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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力度

探索建立省级征信公司,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加快建立全省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明确数据开放的范围、流程和权限,推进公共数据有序开放。以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主抓手,全面整合政府公共数据、人行信贷数据、市场交易数据等,打造综合数据池并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实现数据能用尽用,为行业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二)培育和引进龙头信用服务机构

探索建立信用服务机构重点培育名单,支持重点培育机构参与平台建设应用、“信易+”、信用修复培训等工作,在数据抓取、模型构建、产品创新等领域培育若干独角兽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延伸产业链条,拓展衍生服务。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引进百行征信等全国一流的信用服务机构入驻浙江。


(三)加强协同监管

以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为切入点,建立完善机构、人员信用记录,从基础信息、履约服务、奖惩信息等方面开展综合信用评价,通过投资审批中介平台、“信用浙江”、“信用协会”等网站对外公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机构、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信用承诺和重大信息披露机制。


(四)营造知信、守信、用信氛围

通过政府示范应用,带动企业主动应用、个人自觉应用和信用服务机构的创新供给,全面激发潜在的信用需求。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通过报纸、电视、城市公益广告位等渠道,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媒体,信用产品服务交流、推荐、观摩等形式,宣传普及信用知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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